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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条款,近日引发社会关注。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条款,近日引发社会关注。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人民日报》8月17日)。
作为一个媒体人,笔者认为,昆明市“立法支持”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们从这个地方性法规上更多地看到了政府的态度,看到了政府的胸怀,看到了政府的执政理念。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在一个民主充分的国家,舆论监督都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政府不敢懈怠,使官员不敢渎职,使干部不敢贪腐。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人民,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所以,政府理应以谦卑的姿态接受人民的监督,接受舆论的监督,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正如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所写的那样:“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
但是,现实中,有些地方的政府仍然是高高在上,仍然是以一种管理者的姿态俯视群众。仍然习惯于“民可与乐成,不可与虑始”,仍然习惯于关起门来决策,仍然习惯于群众“一到拥护,坚决执行”。不习惯被舆论监督、被群众批评。有的官员则是以“父母官”自居,把群众当成“子民”,是只许自己为所欲为,不许群众批评指正。媒体也只是自己的传声筒,是自己的留声机,只能为自己歌功颂德、涂脂抹粉、添光增彩;不能够提意见、搞批评、揭缺点。一旦有媒体监督自己、批评自己就觉得面子挂不住,就有恼怒,就有些暴跳如雷。还有些腐败渎职的官员,为了自己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不被舆论曝光,不被公众知晓,就更是绞尽脑汁地刁难记者采访,千方百计地阻挠舆论监督。
一次,笔者就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了采访,结果是处处碰壁,从企业的负责人到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冷嘲热讽,就是出言不逊。甚至还有人威胁笔者,说是再继续采访下去,就要让笔者变成植物人。还有一次,笔者接到一家企业为了购买原材料而行贿的新闻线索后,立即和另一名记者一起到相关的企业和部门采访,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被采访者都是用异样的目光打量我们。当我们顶着压力采访完并发出了稿件后,有官员却指责我们是破坏当地的经济发展,说是我们的稿件让阻挡了外商到当地投资的脚步,是与当地人民过不去。结果,有关部门不是去查处那些行贿受贿的人,反而把记者狠批了一顿,并让我们写出“深刻检查”,并保证以后不再进行此类采访方才罢休。
所以,到如今,舆论监督在一些地方仍然是不能触及的雷区,是不能踩蹐的红线,是不可逾越的鸿沟。是一提起就让记者噤若寒蝉,让编辑不寒而栗的话题。
现在,昆明市将保障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这深切地表明了政府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执政理念,体现了政府愿意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工作,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态度,对于建设一个高效、廉洁、勤政、为民的政府都有着重大意义。
对于中国的舆论监督事业来说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使中国的舆论监督迈出有章有循,有法可依的步子,有力地推进了全国性的新闻立法工作,对让中国的舆论监督早日进入法制化的轨道起起到了一个开创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