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神圣性、社会性和自然性(二)
作者:讲唱时间:2024-11-08 00:50:11热度:0
导读:因为笔者是一名职业的律师,不能不谈的就是法律文化和律师文化,否则就有忘本之嫌了。法律文化与律师文化既紧密相联,又互为差异。在文化的三性明显地表现差异。(一)从文化的三性看法律文化1、法律文化的自然性
因为笔者是一名职业的律师,不能不谈的就是法律文化和律师文化,否则就有忘本之嫌了。法律文化与律师文化既紧密相联,又互为差异。在文化的三性明显地表现差异。
(一)从文化的三性看法律文化
1、法律文化的自然性,法律文化属于制度文化或规则文化,法律与一般而论的制度与规则不同的是一切的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或推行某种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暴力的继续或延伸,所以只要是法律都会写上这两个字:暴力,文明社会更多的是利用暴力的影响力和权威,而不是一味依赖暴力。
法律的自然属性自然是基于安全的需要,这可能是一个阶层人的安全需要,也可能是多个或社会各阶层的需要,但是凡社会中人,都希望能建立自己需要的秩序。于是,就有一群人利用暴力或暴力建立起来的权威获得优先立法权,然后再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维护其优先立法权,维护其在优先立法权下制定或认中的法律,维护整个立法、司法、执法体系的安全性等等。
任何的法律体系其实都是以维护其心理安全的需要为主要内容,出于安全的本能需要,制定出许多针对其假定或假设威胁法律或规则,以满足其心理安全的需求。法律的荒唐性也正是在此突现出来,比如国王的安全保卫系统,其实不是每一个人都可能对他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但却要把每一个人都当成假想的威胁,劳民伤财、兴师动众更多的仅仅是为了满足心理上安全需求。
暴力永远都是追求一劳永逸的效果,而且容易上瘾,一旦使用就会永无休止的使用下去。暴力的另一个特点,使用暴力换来的一定是暴力,所以无度地使用暴力一定会最终会走上使用暴力维护暴力的末路,当暴力不能足以维护暴力系统本身的安全时,暴力系统的崩溃往往也是一个政权统治地结束。
所以暴力必须为自己加一件合法、合理、道德的外衣,所有的暴力最终都为自己加上超越暴力的外衣,可能是宗教、也可能是某个说教或思想、也可能是迷信与鬼神、也可能是科学与民主,总之必须用为暴力穿上文化的外衣,这就是从心灵的层面获得安全的需求,正因为如此才有那么丰富灿烂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的神圣性仅在于其能创造一个更文明的法律体系,那些仅仅是为现行的暴力系统进行辩护的思想与文化往往不具备神圣性。
所以不管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任何的法律必然会集文明性与野蛮性于一体,文明必性与野蛮性的释放看法律的社会性与神圣性来规则与引导。
2、法律文化的社会性,就是利用规则和规范的力量建立和维护某种特别的社会秩序。
一是从实体上制定法律的基本游戏规则是“法不责众”,法律设定的秩序必须在老百姓能够接受和承受的范围内,起码保证绝大数的老百姓按约定俗成的传统的、习惯和习俗的生活而不至于违反法律,如果老百姓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并得到惩罚,这样的法律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通俗地说就是“法不责众”,这样的法律不是恶法就是假法。
法律百分之百来自暴力,但不能追求暴力更不能依赖暴力,而要百分之百地追求非暴力,非暴力的工具就是规则和制度,利用规则的力量解决和化解一切社会冲突。规则的力量来自于社会共同的参与,法律的生命力来自于社会普通大众的参与程度。一群人自以为是的制定出一部“适合天下人”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对老百姓来说充其量是“别人家的儿子”,谁都没有义务供养它。
法律的本质是暴力,如果社会属性下依然追求暴力,这样的法律显然走向暴力的极端,制定与执行这样的法律当然将是很危险的一件事,当暴力到了老百姓不能接受或承受的程度,国家政权就会面临崩溃的时候。
二是程序上,法律文化追求是的程序公正,必须体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自然法则,如果法律程序上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样的法律的公信力就会下降。
支撑程序公正的是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技术,当证据技术不能支撑这个法则时,或者依赖暴力来取得有效的证据,如刑讯逼供等;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来规避证据,如调解、神明裁判等。
当证据技术不能有效地支撑起法律规定的查明是非的要求时,过于依赖程序只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这也就是司法审判方式改革后,人民法院的威信在不断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3、法律文化的神圣性,法律永远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公正和公平,只要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人做的事,是人审的案件都可能会有偏差,所以法律追求的永远是公平、公正的理念,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的理念,也就是法律必须追求正义,这首先是精神上的追求,然后是立法、司法、执法程序和技术上的保证,最后一定会落实到具体案例的处理上。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必须体现法律精神,尤其是对会对特定人群的特定案件:
a、普通老百姓,哪怕因为一根针的小案件来到法院能否得到法院平等的尊重和重视;
b、各级政府官员及权势阶层(有权、有财、有名的人),能否尊重法律、法院以及法院的判决;假如政府带头不尊重法律、法院以及法院的判决,那么制定得再好的法律都不会有公信力和权威;
c、立法、执法、司法对纠正错案的态度、速度和耗费的社会成本,并且最终都体现在速度上,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d、普通百姓就具体案件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普遍感受;
从上也不难看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是多么的任重而道远了,而且问题不在于百姓,而在于政府能不能放下与生俱来的特权,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从文化的三性看律师文化
律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总结中外律师的历史发展来看,律师就是借自己的地位、专业和影响力帮助无权的、无势的、无地位的人到官府说句话,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将可能面临惩罚或处分降到最低。当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侧重,在西方,律师大都出身贵族,找律师能起到把普通人的游戏变成上流社会的游戏;在中国古代讼师都是些没落的读书人,依靠与官府千丝万缕的联系,为无权无势的人谋取法律上或法律外的利益,所谓的讼师表现看是上刀笔师,其实是当事人与官府之间的托。
当然历史发展到今天,律师主要是依靠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为当事人谋取法律上的利益。
1、律师文化的自然性,律师首先是一个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