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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那些自诩为被辩证法思统的圈子里,其最典型的运用手段和方法就是所谓的看问题必须一分为二。实际上,一分为二只是一种传统的分析方法而已,而非辩证法。一分为二的主要功能只在于抽离出事物的各种属性和因素,它不
在那些自诩为被辩证法思统的圈子里,其最典型的运用手段和方法就是所谓的看问题必须一分为二。实际上,一分为二只是一种传统的分析方法而已,而非辩证法。一分为二的主要功能只在于抽离出事物的各种属性和因素,它不可能起到融合事物本质的统一性的作用。可是,我们在看待任何事物时都必须需要有一个总体的观点——这属于综合方法;否则,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便可能只会是一些被分离后的片面性质(属性)的观点,即事物如若在没有发生融合的条件下,其各种只是抽离出来的因素便必不可能将之称为某事物。事物在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统一情况下必为非事物,只是一些概念上的分散属性;事实上,这是无论在自然界还是正常的意识领域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纵然为正常的意识也不可能会有一个分散着属性的概念存在,概念是某些规定属性综合的统一。因此,在意识界中唯独一种能够保持着属性处于分散状态之观念的就只有冒充了辩证法的混乱意识中的一分为二了。
如果我们运用二分为一的观点来看待事物时,就不可能会对该事物产生出一个总体的看法和观点。如某事物各具有一个好方面的影响和一个坏方面的影响,一分为二的观点则令我们产生了一种混沌的错觉——无谓好坏之分,从而导致我们无法辨识出该事物在总体上究竟是好的或坏的。如对中国历史上的秦始皇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他的专制强暴是坏的,可是,他在统一了中国之后自然要采取统一文字和计量称量工具等政策(这是每一个统治者在完成了统一后接下来自然而然要做的事情),这又是具有一定促进社会交流的积极作用。如此这般,我们如若以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之,那么,秦始皇又将会成了一个什么样的人——半好半坏或无谓好坏的混乱人物。即既为非“是”又为非“非”;好的也是坏的,坏的同样亦是好的。尽管如此,但是作为人的意识却必须为自己给出一个总体的判断和答案来:好或坏!如秦始皇的“焚书坑儒”、“缴尽天下铁器”、“奢建阿房宫”、“修始皇陵”、“禁止民间武术”、“残暴压迫和镇压百姓”等一系列暴政占据了秦始皇的主要统治生涯,而他所谓的积极性一面则只是其为方便自己统治和管理,实施政策中所附带的副产品而已。同理,在专制的奴隶制社会里,如果要说其存在有其积极(如奴隶能提高生产效率和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奸淫、偷窃及杀人等)的一方面的话,那么,这种积极性相对其掠夺和压迫等无人性来说却是微不足道的。并且,奴隶社会的法律有禁止奸淫、偷窃及杀人等条文主要目的乃为了稳定和维持其统治秩序,况且奴隶主是可以任意强迫或处死奴隶;而这些法律在原始社会中早就已经存在着(基于人性的良知与理性)。因此,我们切不可因为邪恶专制的一点点伪善或附带的好处,便受其蒙蔽了自己的双眼及迷惑了自己的大脑。所以,我们必须根据他一生中占绝对的主要部分对其总体上给出一个坏的判断结论。否则,人的意识或社会将沦为一个并不存在有“是非观”之怪涎又混沌社会。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则是对事物或问题的看法为二(多)统一为一,即将事物的诸多属性(或意义)和各方面因素揉合和融化为一个整体,并以这个融合为一之整体所总构成及表现出来的具有统一性的总体来客观判断和评定该事物性质的好或坏。
可以这么说,一个蓄意推行一分为二观点的社会必然是思维意识极度混乱的社会,因此,长此既往必造成该社会人们关于对是非与黑白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丧失。因为在混乱思维和意识的世界里乃无谓“是非”与“黑白”之区别,亦不具有产生其辨别能力的存在。类似于动物的那种不存在着是非观的意识,只是比动物意识多了一个一分为二的可以产生对某些分离着的属性这一普遍性的认知观罢了。
我们客观看事物与问题的一般认识过程为:首先,人通过初次地观察和了解对某事物产生一个初步的整体印象和认识,并在此一认知基础上对该事物实施解剖分析,即通过对该事物进行一层一层地剥离分解,逐一分析这些构成该事物诸多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因素和意义,然后才是将其重新整合为一个具有诸多属性的整体,并对这个整体作出一个最后的总结和判断——一个体现着总体上好或坏性质的事物的看法和认识。此中便运用了分析法和综合法两种方法,一般来说,分析法是理性认识处于初阶段时而运用的方法,综合法是理性认识到达最后阶段所运用的方法。所以,对于一个完整的辩证法必包含此两种方法,而最终完成辩证法观念的却还在于综合法而非分析法——这是成熟辩证法与幼稚或片面辩证法之区别,亦是真与伪辩证法之区别。
黑格尔认为:“认识过程最初是分析的。对象(由于)总是呈现为个体化的形态,故分析方法的活动即着重于从当前个体事物中求出其普遍性。用分析方法来研究对象就好象剥葱一样,将葱皮一层又一层地剥掉,但原葱已不在了。综合方法的运用恰好与分析方法相反。分析方法从个体出发而进展至普遍。反之,综合方法以普遍性(作为界说)为出发点,经过特殊化(分类)而达到个体(定理)。于是综合方法便表明其自身为概念各环节在对象内的发展。”
辩证法不仅是反思的思维,更是一种思辨的思维方法。既然只是方法,它本身便不具有事物所蕴含的道理与内容。人类最基础的知识部分是形成上学,它概述了存在的一般概念和原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源头和根基。而形成上学又包含逻辑学、语言学等。在逻辑学中自然包括:形式的思维方法与本身概念及其所直接衍生的概念两部分,辩证法只是形式思维方法中的其中之一罢了。在全部哲学由形成上学、自然哲学、社会哲学和精神哲学等四部分组成。
所以,我们无须将辩证法当作包涵着事物包罗万象的无所不能和无所不有的内容来看,只是我们的一种能够比较地接近客观事物观念的思维工具,而非事物或观念本身。
综合方法虽然以分析作为基础,它还包括着整合与推演、归纳和总结等方法融为一体。如此,综合法(二融为一)才成为一种尽可能接近地思维并揭示客观的工具和方法——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