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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著名法学家吴经熊说过,“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以“真善美”来阐释法律的正义理想,吴老之言无疑将法
著名法学家吴经熊说过,“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以“真善美”来阐释法律的正义理想,吴老之言无疑将法律上升到了人性本质。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赵明华、陈雪明等一行四人集体嫖娼的惊天丑闻,狠扇了法律一记耳光,让艰难前行的司法进程蒙羞不已。
8月1日,有网民发帖称,上海高院法官在某度假村夜总会集体嫖娼,并上传了详细的视频资料。该事件迅速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基于事件角色的特殊性,这次官方反应神速,8月6日,上海市纪委及上海市高院给予赵明华、陈雪明等以“双开”处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赵明华、陈雪明等法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将赵、陈等定性为“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整顿作风,严肃纪律,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日前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上海法官集体招嫖案强调:“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耻辱”和“灾难”,是对案件的精准评价,是对中国司法现状的担忧和警示。事实上,法官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是法律的“形象代言人”,法官若“失足”,则法律将沦陷。无他,与其他社会学科迥异的是,法律就像一台精密的制度仪器,容不得半点瑕疵、丁点疏忽,否则将致整个实验的失败,甚至造成难以预料的结果。
此次法官嫖娼之恶还在于“集体”。“集体”便意味着“圈子文化”,不同的是移植到法院这个特殊群体里。他们以权力为纽带,编织权力网,形成利益集团,非“圈中人”则被排挤出局,遭受冷落。从人员结构分析,院长、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具体的审判职权,一旦同流苟且,形成利益“小圈子”,便能产生巨大的可操作空间。他们正如“一根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那颗高悬的神圣国徽,与他们再也无关,它只是安静地伫立在风中,眼睁睁望着一桩桩黑幕的降临。
“将赵、陈等定性为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官方所为,急于同腐败分子划清界限,草草收场,期许挽回公信力被渐被啃噬的颜面。“双开”并非目的,而是官方对事件的反思和惩戒。既是“害群之马”,则意味着处理的是被曝光者,官方欲立典型、防扩散,点到为止。那是否还有腐败分子、充数之马?民众不得而知,而整个事件的核心正是官民信息的不对称,官方陷入“塔西陀陷阱”难以自拔,民众则对公信力的质疑声日益剧增,及核心背后对司法体制漏洞的抨击和制度改革。
事实上,集体嫖娼只是“集体腐败”的其中一个环节。而其核心,则是敛财。以寻租理论为据,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掌权者出租权力,财富拥有者用金钱租赁权力,使两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协议形式。以资本市场为论,一方以权换金,另一方则用金谋权,毫无疑问,“集体腐败”将是最具时效的寻租方式。
法官集体嫖娼,超出了民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底线,众多媒体发刊撰文,直指法官嫖娼令司法蒙羞,人性尽失。有媒体报道一律师被疑充当“司法掮客”而被上海司法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并从中收取佣金。爆料人称,请赵明华喝酒吃饭的人90%以上都是律师,并非其信口雌黄,而是经过了半年的跟踪和查证。“他发现赵明华和他的法官朋友们,频繁出入夜总会、歌舞厅以及各类男子会所,而请他们出入这些场所的,大部分是律师。”这似乎印证了司法系统内一个广为流传的不成文说法:欲抓法官贪腐,需从律师入手。
当下,普通民众仍心存疑惑:某些法官与律师、法官与当事人,他们之间到底有何关系?究竟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司法掮客”只是个案?还是活脱脱的圈子潜规则?并由此衍生出的“掮客文化”是否仅存于司法系统?公平正义到底如何实现?“害群之马”还有多少?一系列疑问都将拷问着整个司法进程、体制改革和人性道德。
一个健全的司法体系,可使法官出错的概率更小;一个粗陋的司法系统,则会刺激、纵容法官的恶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拿出壶底抽薪的积极态度,拿出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打破法院和法官的行政藩篱,打碎裙带的权力干扰,打掉法官同律师的交易黑手。在制度的保障下,秉公执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开及公正,以鉴天地。若能做到,那颗高悬的国徽必然光辉四射,散发出温暖世间的人性光芒。
(2013.08.18于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