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杂文 > 文章内容


导读: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付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付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选自《史记--循吏列传》
自译;李离是晋文公时期的最高法官。因错判案子杀了好人,他就自己把自己拘禁起来准备抵命。文公知道后说;“官职有贵有贱,判罚有轻有重,你这次杀错了人,责任在下边的官吏,并不是你个人的罪过!”李离说;“我是法官的首长,没有把这职位让给下边的官吏;我享受国家的俸禄很多,也没分一丁点给他们。现因我错判冤杀了好人,而把责任推给下边的官吏,这不是我愿意听到的事。”他坚决推辞不肯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又说;“你若自以为有罪,那么,岂不是说我也有同样的罪责吗?”李离回曰;“当法官的有一条法规;判错了刑的要负刑事罪责,杀错了人的就要抵命。你身为国君认为我能够审理一切案情,能够判决一切疑难案件,所以要我当了法官之长。可今我却因错判,冤杀了好人,根据此罪就应当去死。”于是拒不听从文公的命令,拔剑自刎。
自言;李离“过听”错杀了好人,因他是晋国的法官之长。他不可能亲自审判此案,是由下边送给他最后作批时,错误判批执行的。等后来才发现杀错了人,把责任全部承担,纵然决定“自拘”“当死”。文公得知,尽量给其开脱罪责并明确指出“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按一般情况讲,李离完全可以顺水推舟,因为国君开口下了结论,谁也不敢再说半个不字。但李离不同意晋文公的这种看法,认为自己是法官之首,不应把责任推给下级并以“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拒绝文公的命令,毅然“伏剑而死”。
李离这种敢于负责,勇于认错,即使最高领导为其开脱也坚决伏法的精神,很值得我们钦佩和学习地。
自语;作为国家法官之长的李离,虽因“过听”而错判,错杀,完全可以根据国君认为的“下吏有过”而根据具体情况分清主次,各负其责,根本不必“自拘当死”,可李离为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而“遂不受令,伏剑而死”,真可谓可歌可泣,可敬可佩也。
转眼再看看我们现如今的有些法官们;他们头顶着国徽,代表着国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他们手握法剑,“公堂一言定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他们本应是人民最坚定的护法使者和人民安居乐业,永享太平的保护神。但他们当中却不乏跳出几名贪赃卖法的蛀虫,他们使法律失去正义和公平,他们不断渗蚀着国家的司法大堤,给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影响。不是吗?2004-2-16的《新快报》就详细报道广东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的犯罪事实。他知法犯法,盗守自盗,贪污受贿100多万元。这位麦书记从昨天的“模范院长”瞬间变成了法官队伍中的败类,他从红变紫,从紫变黑,从黑变烂,这难道就是人民所依赖和相信的执法者和保护神吗?
我们真地相信;贾平凹先生在“废都”中;“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真言”会演变成为现实吗!
我们真地相信;泱泱大国再也不会出现“李离”第二吗!“李离”第三吗!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于清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