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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东莞厚街职业技术学校的17岁女生李洁(化名)以“聚众淫乱罪”被起诉一案正在发酵,引起各界关注。17岁女生有罪与无罪成为焦点,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6月9日《广州日报》)人的身体是一
东莞厚街职业技术学校的17岁女生李洁(化名)以“聚众淫乱罪”被起诉一案正在发酵,引起各界关注。17岁女生有罪与无罪成为焦点,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6月9日《广州日报》)
人的身体是一切权力斗争的会聚点。为什么如此说呢?我曾经将所有的权利都还原为两种最基本的权力,即生命权与话语权,类似的思想其实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著作里已经得到了比较通俗的表达,即“枪杆子”和“笔杆子”。归根结蒂,生命权是一种从生理或物理的路径对身体进行控制的权力/技术,而话语权则是从形而上的路径对身体及其与“他者”的关系进行阐释、界定和规训的权力/技术。生命依附于物质性的身体,或曰肉体;而话语,则是符号性的身体,是穿在肉体外面并保护肉体的一件由符号编织而成的外衣,或曰软甲。
人际交往或人际沟通往往需要身体的参与,并通过身体来表达。一切社交礼仪都是仪式性的身体表演,同时也表征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性关系既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人的最深层、最本能欲望的宣泄和满足,又是亲密的人际关系的一种表达。不管是欲望的满足还是亲密关系的表达,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通过身体的接触来表达人际交往的某种亲密程度而言,性关系与握手其实并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尽管在现代社会,握手已经成了一种在正式场合男女通用的社交礼节,但在我国古代,男女之间的握手也被视为“事关风化”,列为社会之大禁忌,故有“男女授受不亲”之说,甚至还有过“嫂溺援之以手”是否合理的争议——由此也可以见出性关系与握手之间的内在联系来。
古人云,“食、色,性也。”就欲望的满足与作为人际交往的工具二者而言,食、色的性质其实是一样的。但是,在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为什么和某个人单独吃饭或和某些人一起吃饭就不违背道德,而和某个人发生性关系或和某些人共同发生性关系就违背道德——甚至违法——了呢?为什么没有“聚众吃饭罪”或“聚众握手罪”呢?这在逻辑上,其实是讲不通的。然而,这种逻辑上的不通恰恰正是分析“聚众淫乱罪”的本质之契机。
众所周知,在中国,婚内性行为被视为合法的,即使这种性关系建立在非自愿的或暴力的基础上,因此中国没有“婚内强奸”之说;而婚外性行为,不管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性交易还是建立在爱慕基础上的双方自愿的性行为,都被视为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此外,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的界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界定强奸既遂与强奸未遂的标准则一般视阴茎是否插入阴道而定,未插入的是强奸未遂,但也构成犯罪,减轻处罚。稍作分析,则不难看出,没有“婚内强奸”、对婚外性行为的惩罚、强奸罪的法律界定三者之间在逻辑上其实是共通的,即都与是否影响男性血统的纯净有关——“婚内强奸”并不影响男性血统的纯净,故无罪;婚外性行为威胁到了男性血统的纯净,故不道德或非法;阴茎没有插入阴道对男性血统纯净的危害程度毕竟不及已经插入,故减轻处罚。作为婚外性行为的一种形式,所谓的“聚众淫乱”对男性血统纯净的危害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超过了除强奸以外的婚外性行为,故须定以重罪,并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文以规训之。由此可见,虽然“聚众淫乱罪”似乎是一种“性洁癖”或视“性”为不洁的产物,它所惩罚的其实倒并非“性”本身,而是对男性血统或作为男性私有财产的“性”的侵犯——换言之,即是为了维护某一男性对某些女性的“性垄断”,以确保其男性血统的纯净。
中国社会最小的功能单位——或曰构成中国社会的细胞——是家庭而非个人。换言之,中国社会的基础是家庭而不是个人。“男女授受不亲”之所以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准则,是因为由“男女授受”而产生的身体接触很可能成为他们进一步的身体接触——甚至发生性关系——的前奏。中国的家庭是以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并建立在“君臣,父子,夫妇”的纲常伦理之上的,破坏男性血统纯净的性行为将导致男性血缘关系的混乱,无异于是对中国社会的基础——即家庭——的严重破坏。由于中国的社会政治秩序也是建基于男权主导的家庭秩序之上的,因此,对家庭的破坏也就相当于对政府权力基础的破坏。如此这般,也就难怪中国历代皇朝对于男女床笫间或曰下半身的事儿监控得那么严密了。
现代社会最小的功能单位是独立的个人,而非家庭。虽然现代社会仍然还是男权社会,但我们倡导的却是男女平等。与传统礼俗社会不同,现代法理社会并非建立在男权主义的道德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契约基础之上,并在道德与法律、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划出了比较明确的界线。社会政治语境的这种变迁给对现代身体的阐释和重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从个人本位、契约导向和男女平等的视角来看,“我的身体我做主”,故不管哪一种形式的性行为,只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且没有侵犯作为“他者”的其他个体,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恰恰相反,法律应该保护公民所拥有的这些最基本人权的正常实施,使之免于受到各种非法力量的侵犯。
异史氏曰,“人心不古世风下,聚众淫乱伤风化。高悬利剑断尔头,奸夫淫妇怕不怕?”在很大程度上,“聚众淫乱罪”所沿袭的正是传统礼俗社会“君臣,父子,夫妇”的老套子,且打着道德和法律的幌子,充当确保男性血统纯净的男权主义思想的打手,以维护建立在传统家庭秩序之上的摇摇欲坠的传统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这与现代法理社会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不但没有维护,相反却以公共权力的名义粗暴地践踏和侵犯了作为公民的个体的最基本的人权。
就李洁案来说,这位17岁的少女并非罪犯,因为她并没有侵犯或伤害他人,恰恰相反,她是本案最大的受害者;真正有罪的是那些传播视频的人和那两个也许强奸了她的男生——如果能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的话。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却惩罚真正的受害者,放过了对真正的罪犯的追问——这不能不说是对受害者的双重迫害。我们的法律所维护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秩序,由此也可见一斑了。